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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投資合法嗎?

境外投資合法嗎?如何辨別境外投資是否合法?

境外投資合法嗎?
我們如何快速分辨聽到的境外投資有無合法?
有沒有什麼已知的不合法境外投資管道可供參考?

為什麼非法的境外投資這麼多?

資本主義的問題之一,在於人性容易變得唯利是圖。
華人的諺語「有錢能使鬼推磨」、搭配台灣學校財務教育的不足、再加上國內法院格外禮遇詐騙份子的歪風、各種成功學的洗腦 ,使得不少人將眼睛放在利益上、寧願出賣靈魂也要走在鋼絲上,成功的變土豪、失敗的上頭條。

不知幸還不幸,筆者有一段時間接觸不少非法境外投資業務,從保險到房地產都有。
這些不合法的投資管道,什麼五花八門的話術都有,投報率也好、國家發展政策也好、跨國集團好棒棒也好,各種賣點講得天花亂墜、令人眼花撩亂。

記憶最深的一次,是參加香港的哈斯根金融集團的晚會,現場有各種國外文件、認證、獎項、賺錢見證、操盤方式等等,還送精美筆記本、5星級飯店排場、請藝人張宇現場演唱《月亮惹的禍》……。所有銷售型演講技巧,它全用上了。

結果最後證明它是詐騙集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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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境外投資實際案例分享

由於發展中國家經濟起飛,人口紅利高、利息優渥、創業風氣興盛,造成許多財團到東南亞國家設廠、成立分公司等等。
也有鼠輩看中這樣的風氣,不是謊稱東南亞公司在台設立據點、就是揪團考察投資。

我們先從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,規模一大一小,來看看這兩個非法的境外投資有什麼樣的共同點。

印尼千禧勝達集團

就有人看中了東南亞國家利息高的賣點,以保證年利率6%的利息,吸引投資人儲蓄。
美其名是儲蓄,其實當然是吸金。

投資人把畢生儲蓄投進高利息的印尼千禧勝達保證金帳戶,其實是匯進私人戶頭中,這些戶頭並未受金管會監控。

公司提供推廣佣金6%,客戶(肥羊)投資100萬台幣在千禧勝達的戶頭,除了客戶能每年多賺6萬,推廣者(業務)也能得到6萬的被動收入,可說是無本獲利。

對有在研究投資的朋友來說,6%的吸引力不足、保證獲利也很可怕。
但對於那些有錢但不懂投資的老一輩來說,6%比銀行的1-2%高得多,還能享受境外投資的快感。
另外由於千禧勝達並未受金管會監管,除了創辦人非法營運外,裡頭業務的金流程序也不合法。

關於印尼千禧勝達的詐騙案,網路搜尋都有,有興趣的讀者不妨花點時間研究一下。

非法東協募資炒房失利

另一個案子較鮮為人知。
某A講師運用銷售型演講技巧,宣稱能複製以時間差投資房地產獲利的經驗,吸引一票學員來聽投資房地產演講,再以行銷漏斗篩選出願意集資買房的學員。

另一方面,A講師同時在馬來西亞辦演講,誘使馬來西亞一對善良夫妻讓出51%的股權,得到在馬來西亞的法人資格。
到了台灣,A講師又大肆宣傳,對台灣投資人宣稱能在大馬貸款到八成以上。

投資人集資後,紛紛把錢匯進A講師佔有51%股權的那家公司。
後來馬來西亞政策轉彎,外國人投資買房最多貸款到五成,中間的三成價差就變成投資人要想辦法補上。

於是A講師把責任推卸給那對善良夫妻、以及只在馬來西亞考察一段時間的第三任妻子身上,接著再度東騙西拐,只想著怎樣讓自己脫身獲利、又能對外保持正派形象。

當然,A講師並沒有不動產經紀人相關執照,不論美其名轉介紹、代銷、國外觀光考察,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。
2020年春,這位A講師被投資人聯合控告,法院起訴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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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境外投資的共同點

以上兩個案例,有幾個共同點:

  • 錯誤的金流:投資人的錢是匯進私人、或私人企業的帳戶,而非受金管會監管的法人帳戶。
  • 錯誤的資訊流:詐騙人有略高於普通人的投資專業知識(但不一定是合法的),還有一定的銷售型演講技巧(但不一定是有益於社會的)。
  • 非法營運/銷售:國外在台公司成立必須受金管會審核,後續也會受到金管會管轄;為了維持國內金融秩序,販賣國外的商品也必須得到政府認可,或取得相關執照。

境外投資在台灣的合法性依據

站在風險控管的角度,如果我們要學會那麼多專業知識,才能避免上當受騙的話,那實在太辛苦了,也不可太可能做得到。
所幸政府有一條規定,讓我們有機會快速分辨合法與非法的境外投資管道。

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,
依規定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。

中華民國行政院

以上是行政院的公告,下文還有:
「民眾除可上網搜尋了解之外,倘有發現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投資商品,亦歡迎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檢舉,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。透過合法於我國設立之銀行投資金融商品,可透過銀行的說明,充分了解金融商品之風險與性質,並進而投資於符合自身專業、財務能力與風險屬性相當之金融商品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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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那些業務,無論他美其名「推廣」、「分享」、「居間」、「轉介紹」,其相關制裁:

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規定

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,不得於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、銷售境外基金,倘有違反規定者,應負投信投顧法第107條規定之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、5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。

總結

重申巴菲特的兩條投資原則:

  1. 不要虧錢。
  2. 永遠記得第一條。

從以上的例子與相關法令中,應該能看出風險控管的重要性,遠遠高於利息、投報率、及其他風光排場的表面之事。

境外投資可行嗎?只要是合法的,當然可行。
至於如何分辨合法還不合法,直接問一句:「你們受金管會監管嗎?」是相當有效的一個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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